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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之三、有關本條例第六條之一案件之被告,對於財產來源的說明必須具體、明確,倘無法為具體、明確之說明,致偵查機關無從實者;或其說明經查證為虛偽者,屬於該條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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