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4-3

快速跳轉

四之三、有關本條例第六條之一案件之被告,對於財產來源的說明必須具體、明確,倘無法為具體、明確之說明,致偵查機關無從實者;或其說明經查證為虛偽者,屬於該條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3條,涉及本條例第六條之一的被告,對於財產來源的說明必須具體、明確。如果無法提供具體、明確的說明,以致偵查機關無法核實;或者其所提供的說明經查證為虛偽,則屬於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的情形。 參考資料: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注意事項,105年8月4日司法院檢察署修訂公告

  • 被告名詞
  • 偵查機關名詞
  • 名詞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3 條規定:「四之三、有關本條例第六條之一案件之被告,對於財產來源的說明必須具體、明確,倘無法為具體、明確之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