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五、本條例第八條所定自首或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除有自首或自白之行為外,尚須注意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因而查獲其他共犯等要件。偵查中自應予以查明,作為具體求刑之依據。如因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且因而查獲其他共犯應予免除其刑者,檢察官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九款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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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注意事項第5條提到了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所定的減刑要件。根據該法條規定,除了自首或自白之行為外,被告還需符合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並因此查獲其他共犯等要件。檢察官在偵查中應該仔細查明這些要件,作為具體求刑的依據。如果因為被告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並且因此查獲其他共犯應予免除其刑,檢察官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九款的規定,作出不起訴處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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