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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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連續犯本條例之罪者,其賄賂及不正利益之數額,應合併計算各次數額之總和。共同正犯應合併計算全體共同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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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中第7條規定,涉及連續犯的情況下,賄賂和不正利益的金額應合併計算各次的總和。共同正犯應合併計算全體的共同所得。 參考資料:《貪污治罪條例》
- 連續犯名詞
- 不正利益名詞
- 共同正犯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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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