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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連續犯本條例之罪者,其賄賂及不正利益之數額,應合併計算各次數額之總和。共同正犯應合併計算全體共同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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