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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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自首者,免除其刑,檢察官即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九款予以不起訴處分。在偵查中自白者,宜在起訴書中載明,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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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察機關在辦理貪污案件時,應注意貪污治罪條例第9條所規定的事項。該條例指出,根據該條例第11條第3項所規定的自首情形,可以免除其刑罰,檢察官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9款的規定,對其作出不起訴處分。而在偵查中自白的人,應該在起訴書中明確載明,並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刑罰。 參考資料:《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訴訟法》
- 自首名詞
- 免除名詞
- 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九款條文
- 不起訴處分名詞
- 偵查名詞
- 自白名詞
- 起訴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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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