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檢察官於論告時,應就起訴事實所依據之證據及法律之適用,充分論述,並就刑之量定具體表達意見,法院宜就檢察官之求刑為適當之裁量。
根據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第 10 條,檢察官在論告時應充分論述起訴事實所依據的證據和法律適用,並且具體表達對刑罰的量刑意見。法院應該根據檢察官的求刑意見進行適當的裁量。 參考資料: - 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司法院檢察署,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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