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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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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檢察官於到庭實行公訴時,如欲變更原起訴法條或起訴事實之範圍,應具體說明變更之範圍及其理由。如認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而有撤回起訴必要時,亦應依刑事訴法第二面六十九條第二項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撤回起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第11條,當檢察官在到庭實行公訴時,如欲變更原起訴的法條或起訴事實的範圍,必須具體說明變更的範圍及其理由。如果認為有應不起訴的情形,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並有撤回起訴的必要時,檢察官也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2項提出撤回書,並敘述理由以撤回起訴。 範例:當檢察官到庭實行公訴時,發現原起訴的法條或起訴事實的範圍有明顯錯誤,檢察官可以依據該要點第11條的規定,提出請求變更法條或範圍的具體說明,並說明變更的理由。例如,在一起盗竊案中,起訴書中的法條認事用法有誤,檢察官可以在論告時提出適當的法條變更,以更準確地反映被告的犯罪行為。 參考資料: 1. 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 2. 刑事訴訟法

  • 起訴名詞
  • 不起訴名詞
  • 撤回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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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第 11 條規定:「十一 檢察官於到庭實行公訴時,如欲變更原起訴法條或起訴事實之範圍,應具體說明變更之範圍及其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