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9

快速跳轉

九 審判長於調查證據時,除應提示物證書證被告辨認、閱覽外,亦應讓辯護人及檢察官有辨認及閱覽之機會。每調查一證據完畢,並應詢問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有無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第9條,審判長在調查證據時,除了應讓被告辨認、閱覽物證或書證之外,還應該讓辯護人和檢察官有辨認和閱覽的機會。每當一個證據調查完畢,審判長也應該詢問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是否有意見。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調查證據的過程中,所有相關人士都有機會辨認和閱覽證據,並且可以提出意見。這樣可以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時也保護被告的權益。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個刑事審判中,檢察官提出了一個物證(如一把刀),根據這個規定,審判長應該提示被告、辯護人和檢察官有關這把刀的辨認和閱覽機會。在辨認和閱覽後,被告、辯護人和檢察官可以根據他們對這把刀的看法提出意見。這樣可以確保實施正確的審判程序,並讓所有相關人士有機會參與其中。

  • 證據名詞
  • 物證名詞
  • 書證名詞
  • 被告名詞
  • 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第 9 條規定:「九 審判長於調查證據時,除應提示物證或書證令被告辨認、閱覽外,亦應讓辯護人及檢察官有辨認及閱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