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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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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審判長於訊問證人鑑定人時,應給予檢察官、辯護人被告直接詰問或聲請審判長詰問之機會,質詰問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八條規定了在訊問證人或鑑定人時,審判長需給予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直接詰問或聲請審判長詰問的機會。質詰問的程序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及第一百六十條的相關規定進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被告有詰問證人、鑑定人的權利,審判長在訊問後,被告及其辯護人可以直接詰問或聲請審判長詰問證人、鑑定人。這項法條的目的在於發現真相並保障人權,被告的詰問權被視為基本的訴訟權利。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補充說明了關於秘密證人制度的規定,禁止剝奪被告對證人詰問及對質詰問的權利,以確保法院能夠發現事實真相。這一解釋明確表明,被告對證人詰問的權利是被告的基本訴訟權,應受到憲法保障。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可以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在審判長訊問後可以直接詰問。此外,法院根據職權傳喚的證人或鑑定人,也可以在審判長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這些規定強調了當事人在審判程序中的積極角色,以便於進行攻擊和防禦,並確保證人、鑑定人詰問的程序成為審判程序的核心部分,以實現當事人主導的精神。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和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證人、鑑定人在被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後,審判長仍有權繼續進行訊問。這些法規的制定,旨在落實當事人主義的精神,以保障當事人在審判程序中對證人、鑑定人進行詰問的權利。 以上的法條釋義是依據所提供的文本,並參考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的第一項、第六項,以及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

  • 訊問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詰問名詞
  • 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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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第 8 條規定:「八 審判長於訊問證人或鑑定人時,應給予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直接詰問或聲請審判長詰問之機會,質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