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檢察官於審判期日到庭陳述起訴要旨時,應擇要朗讀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包括被告、實施犯罪時間、地點、犯罪構成要件及起訴法條等事項。
第7條表示,在審判期日,檢察官應該朗讀起訴書記載的犯罪事實,包括被告、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犯罪構成要件和起訴的法條等事項。根據這項規定,檢察官在審判期日上將詳細解釋起訴書內的犯罪事實,包括指控的被告、犯罪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以及起訴所依據的法條。該條規定保證了被告和法庭對起訴內容的明確瞭解,並確保起訴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典型的例子可以是,在一個被控犯罪的案件中,檢察官會擇要朗讀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如被告的身份、犯罪發生的日期和地點,以及起訴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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