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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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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檢察官於審判期日到庭陳述起訴要旨時,應擇要朗讀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包括被告、實施犯罪時間、地點、犯罪構成要件及起訴法條等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第7條表示,在審判期日,檢察官應該朗讀起訴書記載的犯罪事實,包括被告、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犯罪構成要件和起訴的法條等事項。根據這項規定,檢察官在審判期日上將詳細解釋起訴書內的犯罪事實,包括指控的被告、犯罪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以及起訴所依據的法條。該條規定保證了被告和法庭對起訴內容的明確瞭解,並確保起訴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典型的例子可以是,在一個被控犯罪的案件中,檢察官會擇要朗讀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如被告的身份、犯罪發生的日期和地點,以及起訴的法條。

  • 審判期日名詞
  • 起訴名詞
  • 要旨名詞
  • 起訴書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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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第 7 條規定:「七 檢察官於審判期日到庭陳述起訴要旨時,應擇要朗讀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包括被告、實施犯罪時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