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檢察官為準備到庭,認有向法院調卷必要時,應於法院調查證據或審判期日五日前,責由書記官填具調卷單向法院調卷,並得影印留存。除有特殊情形外,至遲應於翌日將卷宗歸還,俾利法官準備開庭或供辯護人閱卷。
根據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第6條的規定,檢察官在準備到庭時,如果認為需要向法院調閱卷宗,應在法院調查證據或審判期日的五天前,由書記官填具調卷單向法院調閱卷宗,並可以影印留存。除非有特殊情況,檢察官應在隔天最遲將卷宗歸還,以便法官準備開庭或供辯護人閱卷。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檢察官需要調閱某個案件的卷宗用於準備審判,根據這個要點,該檢察官應在審判期日的五天前向法院填寫調卷單並提出調閱的請求。如果法院同意,該檢察官可以調閱並影印卷宗,但必須在隔天最遲將卷宗歸還,以便法官能夠準備開庭或供辯護人閱卷。這樣的做法確保了檢察官能夠適時地獲取所需的證據材料,同時也保證了審判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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