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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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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法院就被告辯護人輔佐人所提之證據文書、證物,如認有必要時,得於開庭期日前通知檢察官。行搜索扣押勘驗時,於相當期日前將其日、時、處所通知檢察官。 (將對於證據文書之通知,與行搜索、扣押、勘驗之通知分別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五項,法院就被告、辯護人、輔佐人所提之證據文書、證物,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在開庭期日前通知檢察官。同法第二百十九條和第一百五十條也規定了法院在執行搜索、扣押、勘驗行為時,應於相當期日前通知檢察官搜索、扣押或勘驗的日期、時間和地點。這意味著法院不能單方面做出搜查、扣押、勘驗的決定,而是需要提前通知檢察官,確保檢察官有機會到場,以便監督和確認程序是否合法。這樣的通知要給予檢察官的理由是為了保證調查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避免對被告的不當侵害。因此,根據上述法規,法院在執行搜索、扣押和勘驗時,應該提前通知檢察官。

  • 被告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期日名詞
  • 搜索名詞
  • 扣押名詞
  • 勘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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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第 5 條規定:「五 法院就被告、辯護人、輔佐人所提之證據文書、證物,如認有必要時,得於開庭期日前通知檢察官。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