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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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辯論及裁判宣示,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經法院決定不予公開者。案件之審理程序或裁判書,依法律規定不公開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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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第 1 條規定了以下情形下應保密的訴訟辯論及裁判宣示: 1. 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案件,經法院決定不予公開者。 2. 根據法律規定,案件的審理程序或裁判書不予公開的情況。 且參考以下範例: 根據最新法規,假設有一起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案件,在法院決定下被判定為不予公開,因為此案可能涉及機密資訊,如果公開審理可能妨害國家安全。另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些特定案件的審理程序或裁判書可能被規定不予公開。
- 辯論名詞
- 裁判名詞
- 宣示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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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