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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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事項訊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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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第2條的規定,該條款是指當以公務員或曾經是公務員的人作為證人,並針對其職務上應守秘密的事項進行訊問時。這表示當有關職務上應保密的事項需要調查或証明時,可以針對公務員或曾經是公務員的人進行訊問。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這項條款的具體適用情境可以是對於擁有國家機密資訊的公務員或曾經是公務員的人進行訊問,以確定他們是否遵守保密義務,或者進一步調查他們是否有洩漏應保密的資訊。 參考資料:司法院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
- 證人名詞
- 訊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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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