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辯論及裁判宣示,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經法院決定不予公開者。案件之審理程序或裁判書,依法律規定不公開時,亦同。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05.29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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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事項訊問者。
三、依法有得拒絕證言、鑑定之情形,因證人、鑑定人或法院疏失未為拒絕所為之證言或鑑定。
四、因辦理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事項。
五、法院辦理家事事件所保存之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及調查所得資料等,應予保密。但依法應予公開,或經法院准許閱覽、抄錄、攝影卷內文書,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不在此限。
六、執行法院對於債務人財產調查所得資料,除執行債權人得於執行必要範圍內使用外,不得允許他人閱覽。
七、法院辦理非訟業務所保存之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及其他關於非訟事件之文書,除依法應予公開,或得聲請閱覽、抄錄或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部分者外,原則上均應保密,不得公開。
八、法院辦理提存事件所保存之文書,準用前項法院辦理非訟業務文書保密之規定。
九、依法律規定所為之報告人、告發人及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十、依法律規定所為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身分保護作為。
十一、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應予保密。
十二、對於承辦或其他有關院(會)務之事件,未經宣布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露。
十三、訴訟案件之收結、審查及分案,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十四、大法官審理案件之分配、審理、討論及其他經過情形,應嚴守秘密。
十五、前開各點機密資料,經電腦處理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之資料檔案。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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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05.2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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