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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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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辦理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第 4 條第四款規定,主管在辦理調解事件時,可能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的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事項。根據這項法條,主管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需要保密這些資訊,以確保他人的隱私權不受侵犯。根據參考資料,司法院或台灣的司法機關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之相關案件。司法機關應該遵守這項法規,以保護相關當事人的隱私權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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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第 4 條規定:「四、因辦理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