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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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辦理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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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第 4 條第四款規定,主管在辦理調解事件時,可能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的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事項。根據這項法條,主管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需要保密這些資訊,以確保他人的隱私權不受侵犯。根據參考資料,司法院或台灣的司法機關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之相關案件。司法機關應該遵守這項法規,以保護相關當事人的隱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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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