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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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辦理家事事件所保存之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及調查所得資料等,應予保密。但依法應予公開,或經法院准許閱覽、抄錄、攝影卷內文書,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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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司法院辦理家事事件所保存的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及調查所得資料等應予保密。然而,如果這些文件依法應予公開,或經法院准許閱覽、抄錄、攝影卷內文書,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則不受此保密要求的限制。 以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為例,根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可以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除非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的情況,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不得裁定否准交付。這表示,當事人符合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的要件時,可以申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這一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 家事事件名詞
- 裁判名詞
- 節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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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