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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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法院對於債務人財產調查所得資料,除執行債權人得於執行必要範圍內使用外,不得允許他人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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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第6條規定,對於執行法院對債務人財產進行調查所得的資料,除了執行債權人在執行必要範圍內使用之外,不得允許其他人閱覽。這項條文的目的在於確保債務人的財產調查資料的保密性,以避免他人未經授權地查閱這些資料。 根據該條文的立法目的,法院應該嚴格限制債務人財產調查資料的使用和查閱權限,以確保債務人的隱私權和資料安全。只有執行債權人在執行債務時所需的必要範圍內才能使用這些資料。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債務人被法院指定進行財產調查,法院獲得了該債務人的財產相關資料,按照該條文,法院不得允許其他人查看這些資料,除非他們是執行債權人且在執行債務范圍內需要使用這些資料。這樣可以保障債務人的財產資料不被未經授權的第三方查閱。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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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