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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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院辦理非訟業務所保存之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及其他關於非訟事件之文書,除依法應予公開,或得聲請閱覽、抄錄或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部分者外,原則上均應保密,不得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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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第7條,法院辦理非訟業務所保存之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及其他關於非訟事件之文書,除非依法應予公開、或被允許聲請閱覽、抄錄、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部分,否則原則上均應保密,不得公開。這意味著法院的非訟業務文件在沒有特定情況下,應該是保密的,不得對外公開。如果當事人需要閱覽、抄錄或請求拷貝或影印部分文件,則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如果法院認為這些請求符合適當的原則,則可以允許當事人進一步處理文件。
- 非訟名詞
- 裁判名詞
- 非訟事件名詞
- 節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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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