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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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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院辦理非訟業務所保存之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及其他關於非訟事件之文書,除依法應予公開,或得聲請閱覽、抄錄或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部分者外,原則上均應保密,不得公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第7條,法院辦理非訟業務所保存之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及其他關於非訟事件之文書,除非依法應予公開、或被允許聲請閱覽、抄錄、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部分,否則原則上均應保密,不得公開。這意味著法院的非訟業務文件在沒有特定情況下,應該是保密的,不得對外公開。如果當事人需要閱覽、抄錄或請求拷貝或影印部分文件,則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如果法院認為這些請求符合適當的原則,則可以允許當事人進一步處理文件。

  • 非訟名詞
  • 裁判名詞
  • 非訟事件名詞
  • 節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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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第 7 條規定:「七、法院辦理非訟業務所保存之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及其他關於非訟事件之文書,除依法應予公開,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