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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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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有得拒絕證言鑑定之情形,因證人、鑑定人或法院疏失未為拒絕所為之證言或鑑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第3條規定,在證人、鑑定人或法院疏失未為拒絕所為之證言或鑑定情形下,依法有得拒絕證言、鑑定的情形。根據最高法院106年度刑事上訴字第2361號判決,當證人在被詢問時未提出拒絕證言的要求,或者經過法官或檢察官的准駁後仍未得到允許,則該證人不能以拒絕證言的理由拒絕證言。此外,根據最高法院89年度上字第2407號判決,當證人在法庭上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證人應根據法律規定提供證詞,否則將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 拒絕證言名詞
  • 鑑定名詞
  • 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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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第 3 條規定:「三、依法有得拒絕證言、鑑定之情形,因證人、鑑定人或法院疏失未為拒絕所為之證言或鑑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