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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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法律規定所為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身分保護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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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有關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第10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經過訂定的法規和指引,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在處理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身分保護相關事項時,應該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這表示當處理案件時,他們有責任保護相關人士的身分不被揭露。這是為了確保這些人在法律程序中受到充分的保護,並兼顧他們的隱私權和安全。 這一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的身分在法律程序中得到保護。當處理案件時,司法機關主管應該注意避免揭露能夠識別這些人身份的資料。這包括在案件中的文件、記錄或筆錄中不記載這些人的真實姓名或身份資料。這些文件應該以代號代替真實姓名,並且應該單獨保管以確保這些資料不被揭露。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除非有其他法律要求,否則除了法院、檢察官和相關機構需要訪問這些資料外,其他機構、團體或個人是不得查閱或提供這些資料的。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有必要保密檢舉人或證人身份,他們仍然應該願意在檢察官或法院的監督下受審,並回答相關問題。為了保護這些證人,可以採取一些適當的措施,如面具、聲音變調、影像變換、視訊等方式。這樣可以同時保護證人的安全和證詞的可信度。 這是一個關於保護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身分的重要法條,其目的是確保他們的權益和隱私在法律程序中得到適當的保護。根據所提供的文案資料,這一法條的觸犯情形有可能是當證人身份被揭露或透露時,未得到證人同意或授權,已導致法律程序的違法。 (參考資料:法制局,《證人保護法》,2022年最新修訂版本,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10015)
- 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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