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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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對於承辦或其他有關院(會)務之事件,未經宣布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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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第12條規定了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主管在承辦或其他有關院(會)務之事件中應嚴守秘密,不得洩露。根據這項法規,主管人員需要確保對相關事件的保密性,不得將相關信息透露出去。具體的範例可以是一位法官在處理敏感案件時,需要保持案件的保密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涉及案件的信息。如果主管人員違反這項規定,則根據適用的法律規定,應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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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