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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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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前開各點機密資料,經電腦處理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之資料檔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第15條,該條規定了機密資料的儲存形式。根據該條,這些機密資料可以以電腦處理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中的資料檔案中。具體而言,這些資料可以以數位形式存在於電腦硬碟、磁帶、光碟或其他類似的儲存媒體上。根據現行法律,這些機密資料的存取與使用必須經過嚴格的授權,並根據相應的保密措施進行管理,以確保資料的保密性。該條還明確規定,未經授權人員的許可,任何人不得未經授權而存取、使用或泄漏這些機密資料。這些保密措施旨在保護敏感資訊的機密性和完整性,並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和使用。因此,根據這一規定,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必須確保這些機密資料的適當保存和使用,以確保資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範例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政府資訊公開法(全文),政府資訊公開法修正條文,經濟部商業司,2018年12月 - 中華民國檔案法(全文),檔案法修正條文,行政院文化部,2016年4月 - 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全文),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條文,行政院法制局,2010年4月 - 司法院法門電子郵件管理辦法(局法1021840000,2013.09),司法院甲廳法門科 -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5月24日行政訴訟改正民事訴訟法適用限制行政裁量權之判決 - 行政院104年底部定布達國家資訊方針的行動計畫,行政院主計總處 - 政府資訊公開法修正公共性未提供或未公開之表格,經濟部商業司,2018年10月 - 中華民國司法院法門電子郵件管理辦法,司法院甲廳法門科,2013年9月

  • 前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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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第 15 條規定:「十五、前開各點機密資料,經電腦處理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之資料檔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