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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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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府因公需用之會有事業用土地,除經政府依法徵收外,農田水利會得售予政府,並應以議價方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10條,政府若需要農田水利會的非事業用土地,除非政府按照法律進行徵收外,農田水利會也可以將該土地售予政府,而且應以議價方式進行交易。 範例參考: 根據行政院公告的《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若政府需要農田水利會的某一塊土地用於公共需求,政府可以與農田水利會進行議價,協商買賣該塊土地的價格。例如,政府計畫興建一條新的排水溝渠,需要使用到農田水利會的一部分土地,根據法律規定,政府可以與農田水利會議價達成協定,將該塊土地以公正合理的價格購買給政府使用。

  • 名詞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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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政府因公需用之會有非事業用土地,除經政府依法徵收外,農田水利會得售予政府,並應以議價方式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