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府因公需用之會有非事業用土地,除經政府依法徵收外,農田水利會得售予政府,並應以議價方式為之。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10條,政府若需要農田水利會的非事業用土地,除非政府按照法律進行徵收外,農田水利會也可以將該土地售予政府,而且應以議價方式進行交易。 範例參考: 根據行政院公告的《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若政府需要農田水利會的某一塊土地用於公共需求,政府可以與農田水利會進行議價,協商買賣該塊土地的價格。例如,政府計畫興建一條新的排水溝渠,需要使用到農田水利會的一部分土地,根據法律規定,政府可以與農田水利會議價達成協定,將該塊土地以公正合理的價格購買給政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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