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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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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營事業需用,或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二條所定公用事業需用之會有事業用土地,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者,農田水利會得售予該事業,並應以議價方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中所提到的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一條,該條規定了農田水利會處理財產的事項。具體來說,第十一條指出,在某些情況下,農田水利會可以將非業務用土地出售給公營事業或根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二條的規定需要的事業,但必須經由該土地使用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并且以協商議價方式進行。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營事業或民營公用事業需要某個非業務用土地來進行相關的活動,該土地恰好由農田水利會所擁有,那麼該事業可以向農田水利會申請購買該土地。不過,在購買過程中,必須經過該土地使用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核准,並且雙方需要進行議價來達成協議。 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為了在某些情況下,讓農田水利會可以將非業務用土地提供給公營事業或有需要的事業使用,以促進相關公共事業和農田水利事業的發展。

  • 第二條條文
  • 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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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 11 條規定:「十一、公營事業需用,或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二條所定公用事業需用之會有非事業用土地,經其目的事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