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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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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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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營事業需用,或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第二條
所定公用事業需用之會有
非
事業用土地,經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
准者,農田水利會得售予該事業,並應以議價方式為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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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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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台北市七星農田水利會、臺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理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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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之出租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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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被占用之處理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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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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