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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公營事業需用,或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二條所定公用事業需用之會有事業用土地,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者,農田水利會得售予該事業,並應以議價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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