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公益法人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需用之會有非事業用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農田水利會得售予該法人,並以議價方式為之;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限於與該法人之土地間有鄰接關係,且會有非事業用土地不適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者,農田水利會得予處分,並應以公開標售方式為之,該法人有優先購買權。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 12 條,其中規定農田水利會可以將所需的非事業用土地出售給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的公益法人使用。如果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農田水利會可以透過議價方式進行出售;而土地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的情況下,則需要與公益法人的土地相鄰接,且該土地不適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農田水利會可以以公開標售方式進行處分,但該公益法人有優先購買權。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為「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該法規的目的是規範農田水利會財產的處理方式。根據這項法規,當農田水利會需要處理非事業用土地時,例如一些不再使用的土地,可以根據相關程序出售給經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的公益法人使用。如果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農田水利會可以直接與該公益法人進行議價出售;如果土地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且與該公益法人的土地相鄰接,但該土地不適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農田水利會則需要以公開標售方式進行處分,並且該公益法人有優先購買權。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農田水利會擁有一塊非事業用的土地,面積為四百平方公尺,而附近的某個公益法人正需要這塊土地來興辦相關的事業,雙方可以根據議價的方式達成土地交易。而如果土地的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與該公益法人的土地相鄰接,且該土地不適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農田水利會將以公開標售的方式進行土地處分,而該公益法人則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可以按照公開標售的價格購買該土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