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公益法人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需用之會有非事業用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農田水利會得售予該法人,並以議價方式為之;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限於與該法人之土地間有鄰接關係,且會有非事業用土地不適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者,農田水利會得予處分,並應以公開標售方式為之,該法人有優先購買權。
十二、公益法人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需用之會有非事業用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農田水利會得售予該法人,並以議價方式為之;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限於與該法人之土地間有鄰接關係,且會有非事業用土地不適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者,農田水利會得予處分,並應以公開標售方式為之,該法人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