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位於工業區範圍內或屬丁種建築用地,夾雜於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工業人設廠範圍之會有非事業用土地,農田水利會得售予該核准興辦工業人,並應以議價方式為之。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13條,如果農田水利會的土地位於工業區範圍內或是屬於丁種建築用地,並且夾雜在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的工業人設廠範圍內的非事業用土地,那麼農田水利會可以將該土地賣給經核准興辦工業的人,並且必須以議價的方式進行。這表示農田水利會可以把這些土地提供給工業人士進行工業活動,但必須遵守議價的原則,確定公平的價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