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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位於工業區範圍內或屬丁種建築用地,夾雜於經工業主管機關准興辦工業人設廠範圍之會有事業用土地,農田水利會得售予該核准興辦工業人,並應以議價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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