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農田水利會出租之會有非事業用土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處分,並應以公開標售方式為之,其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一)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以前訂有基地租約,且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與承租人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十五、農田水利會出租之會有非事業用土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處分,並應以公開標售方式為之,其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一)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以前訂有基地租約,且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與承租人農業經營不可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