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農田水利會出租之會有非事業用土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處分,並應以公開標售方式為之,其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一)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以前訂有基地租約,且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與承租人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15條,對於農田水利會出租的非事業用土地,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進行處分,並且應以公開標售方式進行,承租人具有優先購買權: (一) 在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以前訂有基地租約,且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 与承租人的農業经营不可分离。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得知農田水利會是根據水利法第十二條設立的公法人,其組織通則另行規定。此外,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條,農田水利會的任務包括農田水利事業的興辦、改善、保養及管理事項。農田水利會的收入使用、預算、決算、會計及財務等事務也有相應的規定,其中規定全部收入應用於水利設施的興建、養護及用人、管理等公益目的。 參考資料中並未直接提及農田水利會出租非事業用土地的情況,但可以推論出農田水利會出租土地的收入應當是用於農田水利事業的公益目的。在進行土地處分時,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15條,應以公開標售方式進行,同時承租人具有優先購買權。而若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與承租人的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則可以進行處分。 根據上述法規和資料,我們可以解釋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15條的內容。例如,如果農田水利會出租的土地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即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與承租人的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農田水利會可以進行處分,並以公開標售方式進行,承租人具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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