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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農田水利會與他人共有之會有事業用土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處分,並應以公開標售方式為之,其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一)農田水利會持分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且分割後無法單獨使用。 (二)農田水利會持分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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