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農田水利會與他人共有之會有非事業用土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處分,並應以公開標售方式為之,其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一)農田水利會持分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且分割後無法單獨使用。 (二)農田水利會持分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
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16條規定,如果農田水利會與他人共有的土地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可以進行處分,並且應以公開標售方式進行,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一)如果農田水利會持有的土地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且分割後無法單獨使用。 (二)如果農田水利會持有的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 舉例:假設農田水利會與他人共有一塊土地,總面積為800平方公尺,根據第16條的要求,農田水利會可以進行處分並進行公開標售,共有人也享有優先購買權。另外,如果該共有土地的總面積只有300平方公尺,農田水利會仍然可以進行處分,但公開標售和優先購買權的適用範圍可能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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