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農田水利會與他人共有之會有非事業用土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處分,並應以公開標售方式為之,其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一)農田水利會持分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且分割後無法單獨使用。 (二)農田水利會持分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
十六、農田水利會與他人共有之會有非事業用土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處分,並應以公開標售方式為之,其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一)農田水利會持分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且分割後無法單獨使用。 (二)農田水利會持分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