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會有非事業用畸零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處分,並應以公開標售方式為之: (一)面積達自治法規所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經通知鄰地所有權人限期提出畸零地或合併使用證明文件,屆期未提出。 (二)有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情形,依規定可調整為二個以上之建築基地,該鄰地所有權人不願調整地形或經協議調整地形不成。 (三)面積未達自治法規所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經通知鄰地所有權人限期申購,屆期未申購。 (四)有數人爭購。 前項第二款之鄰地所有權人提出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文件者,有優先購買權。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18條,會有非事業用畸零地(指不符合建築法所定的最小基地面積)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可以進行處分,並應以公開標售方式進行: 1. 面積達到當地自治法所規定的最小建築基地面積,並且通知了鄰地所有權人,但鄰地所有權人在限期內未提出畸零地或合併使用證明文件。 2. 在第一種情況中,符合規定可以調整為兩個以上建築基地的情況下,鄰地所有權人不願意調整地形或無法通過協議進行地形調整。 3. 面積未達自治法所規定的最小建築基地面積,並且通知了鄰地所有權人在限期內申購,但鄰地所有權人在限期內未申購。 4. 多人爭購該土地。 對於第二種情況中鄰地所有權人提出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文件的情況,會給予鄰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權。 例:如果一塊土地的面積達到了自治法所規定的最小建築基地面積,而該土地的鄰地所有權人在收到通知後並沒有在限期內提出畸零地或合併使用證明文件,那麼該塊土地可以進行處分,並以公開標售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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