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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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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鄰地所有權人為合併使用申購會有事業用畸零地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地所屬農田水利會提出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畸零地之證明文件。但申請合併使用之會有土地面積未達自治法規所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且無其他可單獨建築使用之會有土地相鄰接者,得免附。 (二)擬合併之私有及其四鄰土地登記簿謄本暨地籍圖謄本。 (三)農田水利會指定檢附之其他文件。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各農田水利會自行訂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19條,當鄰地所有權人要合併使用會有非事業用畸零地時,需要按照下列程序向所屬農田水利會提出申請: 一、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的畸零地證明文件。如果申請合併使用的會有土地面積未達自治法規所定的最小建築基地面積,且沒有其他單獨可用於建築的會有土地相鄰,則可以免附此文件。 2. 擬合併的私有土地及其四周的土地的登記簿謄本和地籍圖謄本。 3. 農田水利會指定的其他文件。 申請書的格式由各農田水利會自行訂定。 根據台灣法務部的網站資料,農田水利會是根據台灣的農田水利組織法成立的公法人團體,負責推行農田水利事業,提供農田灌溉和水路管理等相關服務。農田水利會的財務收入主要用於農田水利事業的興修、養護和改善,並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條和第10條的規定執行相關任務。 參考資料: - 農田水利組織法 -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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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 19 條規定:「十九、鄰地所有權人為合併使用申購會有非事業用畸零地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地所屬農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