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鄰地所有權人為合併使用申購會有非事業用畸零地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地所屬農田水利會提出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畸零地之證明文件。但申請合併使用之會有土地面積未達自治法規所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且無其他可單獨建築使用之會有土地相鄰接者,得免附。 (二)擬合併之私有及其四鄰土地登記簿謄本暨地籍圖謄本。 (三)農田水利會指定檢附之其他文件。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各農田水利會自行訂定。
十九、鄰地所有權人為合併使用申購會有非事業用畸零地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地所屬農田水利會提出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畸零地之證明文件。但申請合併使用之會有土地面積未達自治法規所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且無其他可單獨建築使用之會有土地相鄰接者,得免附。 (二)擬合併之私有及其四鄰土地登記簿謄本暨地籍圖謄本。 (三)農田水利會指定檢附之其他文件。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各農田水利會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