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會有非事業用之建築用地,因地形狹長、地界曲折或鄰地有多宗土地所有權人,不能依第七點、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規定處理者,得依鄰地所有權人之申購,作土地分割或界址調整;經分割或界址調整後,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農田水利會得予處分,並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以議價方式出售予鄰地所有權人。 (二)面積超過二百五十平方公尺者,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並予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有二人以上者,以共同承購,或由農田水利會公開抽籤決定之。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20條之規定,農田水利會若擁有非事業用的建築用地,且因地形狹長、地界曲折或鄰地有多宗土地所有權人,無法依照第7點、第17點及第18點的規定進行處理時,可以根據鄰地所有權人的申購,進行土地分割或界址調整。若經分割或界址調整後,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下的土地,農田水利會可以進行處分,並按以下方式進行: 1. 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的土地,以議價方式出售給鄰地所有權人。 2. 面積超過250平方公尺的土地,以公開標售方式進行處分,並給予鄰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權。 如果有兩個以上的優先購買權人,則可以共同承購,或由農田水利會公開抽籤決定。 參考資料: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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