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一、會有非事業用之非建築用地,因地形狹長、地界曲折或鄰地有多宗土地所有權人者,農田水利會得依鄰地所有權人之申購,作土地分割或界址調整;經分割或界址調整後,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農田水利會得予處分,並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以議價方式出售予鄰地所有權人。 (二)面積超過二百五十平方公尺者,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並予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前項第二款優先購買權人有二人以上者,以共同承購,或由農田水利會公開抽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