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會有非事業用之非建築用地,因地形狹長、地界曲折或鄰地有多宗土地所有權人者,農田水利會得依鄰地所有權人之申購,作土地分割或界址調整;經分割或界址調整後,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農田水利會得予處分,並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以議價方式出售予鄰地所有權人。 (二)面積超過二百五十平方公尺者,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並予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前項第二款優先購買權人有二人以上者,以共同承購,或由農田水利會公開抽籤決定之。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21條規定,農田水利會在處理非事業用非建築用地時,若因地形狹長、地界曲折或鄰地有多宗土地所有權人的情況,可以依鄰地所有權人的申購要求進行土地分割或界址調整。若分割或調整後的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農田水利會可以處分該土地,並有以下方式進行: (一)若土地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可以與鄰地所有權人進行議價方式的出售。 (二)若土地面積超過二百五十平方公尺,則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並給予鄰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權。 若有兩人以上主張優先購買權,則由農田水利會進行公開抽籤決定,或由這些人共同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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