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二、會有非事業用農業用地,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下者,農田水利會得予處分,並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以議價方式出售予鄰地所有權人。 (二)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並予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有二人以上者,以共同承購,或由農田水利會公開抽籤決定之。
二十二、會有非事業用農業用地,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下者,農田水利會得予處分,並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以議價方式出售予鄰地所有權人。 (二)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並予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有二人以上者,以共同承購,或由農田水利會公開抽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