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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二、會有事業用農業用地,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下者,農田水利會得予處分,並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以議價方式出售予鄰地所有權人。 (二)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並予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有二人以上者,以共同承購,或由農田水利會公開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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