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會有非事業用農業用地,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下者,農田水利會得予處分,並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以議價方式出售予鄰地所有權人。 (二)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並予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有二人以上者,以共同承購,或由農田水利會公開抽籤決定之。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22條,針對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下的非事業用農業用地,農田水利會可以進行處分,並需要按照以下方式進行: 1. 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的非事業用農業用地,可以以議價方式出售給鄰地的所有權人。 2. 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的非事業用農業用地,需要以公開標售方式進行處分,並且鄰地的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若優先購買權人有兩個或以上,可以共同承購,或者由農田水利會公開抽籤決定。 根據這項規定,農田水利會可以根據土地面積進行適當的處理方式,並確保鄰地所有權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此外,若有多個優先購買權人,農田水利會可以透過共同承購或抽籤方式來決定處分對象。參考資料: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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