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三、會有圳路經鄰地所有權人依規定辦理圳路改道後,所生舊圳路土地得予處分,並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與提供之新圳路土地,以互益原則協議交換。 (二)提供之新圳路土地採無償設定不動產役權、地上權等他項權利或預告登記方式無償提供農田水利會使用者,農田水利會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舊圳路土地,並予提供新圳路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二十三、會有圳路經鄰地所有權人依規定辦理圳路改道後,所生舊圳路土地得予處分,並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與提供之新圳路土地,以互益原則協議交換。 (二)提供之新圳路土地採無償設定不動產役權、地上權等他項權利或預告登記方式無償提供農田水利會使用者,農田水利會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舊圳路土地,並予提供新圳路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