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會有圳路經鄰地所有權人依規定辦理圳路改道後,所生舊圳路土地得予處分,並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與提供之新圳路土地,以互益原則協議交換。 (二)提供之新圳路土地採無償設定不動產役權、地上權等他項權利或預告登記方式無償提供農田水利會使用者,農田水利會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舊圳路土地,並予提供新圳路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23條的規定,當圳路改道後產生舊圳路土地時,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與提供新圳路土地的地主進行互益原則協議,進行土地交換。 二、對於提供新圳路土地的地主,農田水利會可無償設定不動產役權、地上權等他項權利或預告登記的方式提供使用權,然後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舊圳路土地,並給予提供新圳路土地的地主有優先購買權。 這條規定主要是針對圳路改道後產生的舊圳路土地,提供了兩種處理方式。一是進行土地交換,讓舊圳路土地的地主可以獲得提供新圳路土地的地主所擁有的土地。另一種方式是將提供新圳路土地的地主無償提供使用權,並以公開標售的方式處分舊圳路土地,同時給予提供新圳路土地的地主優先購買權,以便他們可以優先購買舊圳路土地。 參考資料: - 「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農委會公告網,https://data.coa.gov.tw/Query/Doc/ED6BC125-6B4E-4B97-9627-C2E49633C70B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