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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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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會有事業用不動產處分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將擬處分之會有不動產編造清冊,提經會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查估小組查估出售價格後,檢附有關文件報主管機關核定。(二)以公開標售方式辦理者,應於開標七日前在農田水利會所在地刊登日報或網站公告二日以上,並在農田水利會公布欄公告五日以上。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者,應以雙掛號通知本要點所定之議價權人,其住址以土地登記簿所載為準。 前項第一款查估小組之設置基準,由農田水利會訂定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24條,針對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的處分,農田水利會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一)首先,列出擬處分的會有不動產清冊,並提交給會務委員會審議。經過審議通過後,需將該不動產的售價進行查估,並提交相關文件給主管機關核定。 (二)若以公開標售的方式進行處理,需在開標之前的七天,在農田水利會所在地的日報或網站上公告至少兩天;並在農田水利會的公告欄上公告至少五天。 (三)若以議價方式進行,需向有議價權的相關人發送以掛號信通知,住址以土地登記簿上的住址為準。 對於設置查估小組的基準,農田水利會應制訂相關規定,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參考資料: - 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中華民國農田水利會,2015年6月12日修正)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經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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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 24 條規定:「二十四、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處分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將擬處分之會有不動產編造清冊,提經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