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四、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處分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將擬處分之會有不動產編造清冊,提經會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查估小組查估出售價格後,檢附有關文件報主管機關核定。(二)以公開標售方式辦理者,應於開標七日前在農田水利會所在地刊登日報或網站公告二日以上,並在農田水利會公布欄公告五日以上。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者,應以雙掛號通知本要點所定之議價權人,其住址以土地登記簿所載為準。 前項第一款查估小組之設置基準,由農田水利會訂定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