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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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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擬處分不動產之查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擬處分之會有不動產,以每平方公尺為計算單位,由查估小組依土地位置、地形情況,並參酌其利用價值、土地增值稅負擔情形及鄰近土地市價估定;其土地處分查估價格,不得低於當年期公告現值。建物參酌現值估定之。 (二)區分所有建物之估價,應就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比例及基地權利合併估價。 (三)在公開標售或議價前,如該筆土地公告現值調整,致擬處分土地之底價未符合第一款規定者,應提請查估小組重新查估。 農田水利會辦理前項查估,得參酌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得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評估之價值估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25條的規定,對於擬處分的不動產進行查估時,需要遵循以下規定: 一、對於擬處分的土地,以每平方公尺為計算單位,由查估小組根據土地的位置、地形情況,並參考其利用價值、土地增值稅負擔情況以及鄰近土地的市價來進行估定。土地的處分查估價格不得低於該年度的公告現值。對於建物的估價則需要參考其現值來進行估定。 二、對於所有建物的估價,應該根據專有部分和共用部分的比例以及基地權利進行合併估價。 三、在公開標售或議價之前,如果該筆土地的公告現值有調整,以致擬處分土地的底價不符合第一項的規定,應該提請查估小組重新進行查估。 農田水利會可以參考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符合法規的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的人員對價值進行評估。 參考資料: - 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 不動產估價師法

  • 處分不動產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土地增值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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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 25 條規定:「二十五、擬處分不動產之查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擬處分之會有不動產,以每平方公尺為計算單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