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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五、擬處分不動產之查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擬處分之會有不動產,以每平方公尺為計算單位,由查估小組依土地位置、地形情況,並參酌其利用價值、土地增值稅負擔情形及鄰近土地市價估定;其土地處分查估價格,不得低於當年期公告現值。建物參酌現值估定之。 (二)區分所有建物之估價,應就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比例及基地權利合併估價。 (三)在公開標售或議價前,如該筆土地公告現值調整,致擬處分土地之底價未符合第一款規定者,應提請查估小組重新查估。 農田水利會辦理前項查估,得參酌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得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評估之價值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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