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六、會有非事業用土地或建物,經標售或議價二次無法出售者,得暫緩處分。但原以議價處分無法出售者,得改以標售方式處分。 前項暫緩處分之案件,農田水利會為籌措財源之需要或需用土地人之申請,得提請查估小組重新查估出售價格,依本要點規定之處分方式再次處分。
二十六、會有非事業用土地或建物,經標售或議價二次無法出售者,得暫緩處分。但原以議價處分無法出售者,得改以標售方式處分。 前項暫緩處分之案件,農田水利會為籌措財源之需要或需用土地人之申請,得提請查估小組重新查估出售價格,依本要點規定之處分方式再次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