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會有非事業用土地或建物,經標售或議價二次無法出售者,得暫緩處分。但原以議價處分無法出售者,得改以標售方式處分。 前項暫緩處分之案件,農田水利會為籌措財源之需要或需用土地人之申請,得提請查估小組重新查估出售價格,依本要點規定之處分方式再次處分。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26條,如果農田水利會有非事業用土地或建物,經過標售或議價二次都無法出售,那麼可以暫緩處分。不過,如果原本是透過議價方式無法出售,可以改為使用標售方式處分。對於需要籌措財源或由需用土地人提出申請的暫緩處分案件,農田水利會可以請求查估小組重新估價,並依照本要點規定再次進行處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處理農田水利會的非事業用資產,以確保其適當的管理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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