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農田水利會所有,供農田水利事業使用之不動產,應依事業目的妥善管理使用,不得處分。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3條,農田水利會所有供農田水利事業使用的不動產,應根據事業目的進行妥善管理和使用,並且不得處分。這表示農田水利會擁有的不動產是專門供農田水利事業使用的,因此不能隨意出售或轉讓。這條規定確保了農田水利會能夠有效地管理和使用其資產,以支持其目標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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