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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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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田水利會所有,供農田水利事業使用之不動產,應依事業目的妥善管理使用,不得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3條,農田水利會所有供農田水利事業使用的不動產,應根據事業目的進行妥善管理和使用,並且不得處分。這表示農田水利會擁有的不動產是專門供農田水利事業使用的,因此不能隨意出售或轉讓。這條規定確保了農田水利會能夠有效地管理和使用其資產,以支持其目標和使命。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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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 3 條規定:「三、農田水利會所有,供農田水利事業使用之不動產,應依事業目的妥善管理使用,不得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