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農田水利會所有,非供農田水利事業使用(以下簡稱會有非事業用)之不動產,不得處分。但符合本要點規定得處分者,不在此限。
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4條規定,農田水利會的非事業用不動產不得處分,但如果符合本要點的規定,則可以進行處分。也就是說,農田水利會所擁有的不動產除非是供農田水利事業使用的,否則不能隨意處分。該要點並未具體列明規定的例子,因此沒有具體參考資料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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