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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農田水利會所有,供農田水利事業使用(以下簡稱會有非事業用)之不動產,不得處分。但符合本要點規定得處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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