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會有非事業用土地屬於都市計畫區域內依法劃定可供建築使用者,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可供建築使用者,經依相關法令規定規劃者,應作最有效處理及運用。其有相鄰之土地時,並應將相鄰之土地合併整體規劃。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5條的規定,會有非事業用土地若位於都市計畫區內並依法劃定可供建築使用或非都市土地編定可供建築使用,則應該針對這些土地進行最有效的處理和運用。在有相鄰土地存在的情況下,還應該將相鄰的土地整體進行規劃。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5條的規定可參考「水利法」及「都市計畫法」。例如,根據「水利法」第3條第1款規定,農田水利會財產應設置於水利範圍內的農田,因此非農田水利會財產的處理可能需要適用其他相關法令。再例如,根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農業區經劃設後,非農業使用者不能改變土地使用,這可能與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5條有關,需要進一步釐清相關法規的適用與限制。 此外,根據參考資料可得知,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5條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非事業用土地在都市計畫區或非都市土地的使用編定有最有效的運用。在針對這些土地進行規劃時,如果有相鄰的土地,也應該將其一併納入整體規劃中,以確保土地的合理使用和開發。 需要注意的是,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5條的規定可能需要依據具體情況和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解釋和運用。因此,在具體操作中,還需要進一步參考相關法規及主管機關的解釋指引,以確保合法性和符合最新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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