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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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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會有事業用可單獨建築之土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分割供他人合併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6條規定,農田水利會的土地若不是用來進行事業活動,不能夠分割出去供他人合併使用,除非法令有另外的規定。具體而言,農田水利會的土地應該專門用於農田水利事業相關活動,而不適合用於其他非事業用途。這項規定的目的是希望確保農田水利會的土地能夠有效地用於農田水利事業,維護農業利益。例如,在某個農田水利會的用地中,若有一塊土地並非用於農田水利事業,而是單獨用來建造農業機房或其他相關用途,根據這項規定,該土地不能夠被分割出去供其他人合併使用。除非有其他法令或規定允許,否則該土地應該專門用於農田水利事業。

  • 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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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 6 條規定:「六、會有非事業用可單獨建築之土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分割供他人合併使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