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會有非事業用可單獨建築之土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分割供他人合併使用。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6條規定,農田水利會的土地若不是用來進行事業活動,不能夠分割出去供他人合併使用,除非法令有另外的規定。具體而言,農田水利會的土地應該專門用於農田水利事業相關活動,而不適合用於其他非事業用途。這項規定的目的是希望確保農田水利會的土地能夠有效地用於農田水利事業,維護農業利益。例如,在某個農田水利會的用地中,若有一塊土地並非用於農田水利事業,而是單獨用來建造農業機房或其他相關用途,根據這項規定,該土地不能夠被分割出去供其他人合併使用。除非有其他法令或規定允許,否則該土地應該專門用於農田水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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