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會有非事業用可單獨建築之土地,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自行開發。 (二)公開招標與他人合建或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共同開發。 (三)與鄰地共同開發。 (四)原街廓調整地形。 (五)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得辦理公開標售。 農田水利會依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前,應依其地點、地形、面積及投資環境等就自行開發、共同開發及調整地形之財務規劃、開發方式及分配原則之效益及利弊分析比較審慎評估,提出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農田水利會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辦理者,應依核定計畫有效運用,如因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得將該不動產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自用、出租或出售。
根据农田水利会财产处理要点第7条的规定,农田水利会有非事业用可单独建筑的土地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自行开发; (二)公开招标与他人合建或以设定地上权方式共同开发; (三)与邻地共同开发; (四)原街廓调整地形; (五)面积未达500平方公尺者,可以办理公开标售。 根据农田水利会财产处理要点第7条的规定,农田水利会在按照自行开发、共同开发或调整地形等方式处理前,应根据其地点、地形、面积和投资环境等因素,对财务规划、开发方式和分配原则的效益及利弊进行审慎评估和比较分析,提交计划书并经主管机关核定。 根据农田水利会财产处理要点第7条的规定,农田水利会按照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时,应根据核定的计划有效运用,如果因此获得不动产所有权,可以按照本要点的规定自用、出租或出售该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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