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會有非事業用可單獨建築之土地,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自行開發。 (二)公開招標與他人合建或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共同開發。 (三)與鄰地共同開發。 (四)原街廓調整地形。 (五)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得辦理公開標售。 農田水利會依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前,應依其地點、地形、面積及投資環境等就自行開發、共同開發及調整地形之財務規劃、開發方式及分配原則之效益及利弊分析比較審慎評估,提出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農田水利會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辦理者,應依核定計畫有效運用,如因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得將該不動產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自用、出租或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