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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三、會有事業用之非建築用地,地形狹長、地界曲折或鄰地有多宗土地所有權人者,依鄰地所有權人之申請,按鄰地地界規劃後,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得予處分,並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依估價結果,限期讓售鄰地所有權人,鄰地所有權人屆期未申購,或有數人爭購時,以公開標售方式辦理處分。 (二)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依公開標售方式處分,並通知鄰地所有權人參與投標,其住址以土地登記簿所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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