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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四、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會有事業用土地,依本章規定讓售鄰地所有權人,其鄰地所有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承購,或由申購之鄰地所有權人,檢附其他鄰地所有權人放棄申購之證明文件,始得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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