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會有非事業用土地,依本章規定讓售鄰地所有權人,其鄰地所有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承購,或由申購之鄰地所有權人,檢附其他鄰地所有權人放棄申購之證明文件,始得讓售。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34條規定,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若有非事業用土地,可根據該章節之規定進行出售。當該土地有鄰地所有權人二人以上時,應共同承購,或由申購的鄰地所有權人提供其他鄰地所有權人放棄申購的證明文件,方可進行出售。舉例來說,如果七星農田水利會有一塊非事業用土地,且有兩個鄰地所有權人A和B,若A願意放棄申購該土地,且能提供B放棄申購的證明文件,則該土地可以售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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