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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五、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會有事業用土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處分,並以公開標售方式為之,承租人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不受第二十九點至第三十三點規定處分方式之限制: (一)訂有基地租約,且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與承租人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三)與他人共有,依法不得分割、分割後無法單獨使用。 (四)農田水利會持分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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