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為強化農田水利會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管理及運用效益,農田水利會對於閒置之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得積極出租使用,以開拓財源。 農田水利會辦理前項出租使用,於本章所定各項限制基準內,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自行訂定出租原則,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36條,農田水利會可以將閒置的非事業用不動產出租使用,以開拓財源。農田水利會在進行出租使用時,需要自行制定出租原則,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是「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或相關的法令文件。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的第一條,農田水利會以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並具有公法人地位。此外,根據水利法的第十二條,主管機關可以核准設立農田水利會,用來推行農田灌溉事業。 以此為基礎,農田水利會在財產處理上,需要將閒置的非事業用不動產出租使用,以開拓財源。農田水利會可以自行制定出租原則,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這樣的措施有助於提高農田水利會的財務效益,使其能更好地執行農田水利事業。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農田水利會擁有一塊閒置的土地,並且沒有用於事業用途。根據農田水利會的財產處理要點第36條,該農田水利會可以出租這塊土地給其他機構或個人使用,例如租給一家農產品加工廠進行生產。這樣的出租使用可以為農田水利會帶來收入,並提高不動產的利用效益。農田水利會需要根據自身情況和政府主管機關的要求,制定相關的出租原則,並向主管機關報備,以確保出租使用的合法性和適切性。 以上回答僅基於提供的資料和情境,具體的解釋和應用可能需要進一步的法律分析和判斷。出於當地法律規定和情境的差異,本回答僅提供一般性資訊,並不應視為法律建議或替代專業法律意見。建議在具體情況下,諮詢相關專業人士以獲取準確和具體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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