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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六、為強化農田水利會會有事業用不動產管理及運用效益,農田水利會對於閒置之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得積極出租使用,以開拓財源。 農田水利會辦理前項出租使用,於本章所定各項限制基準內,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自行訂定出租原則,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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