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六、為強化農田水利會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管理及運用效益,農田水利會對於閒置之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得積極出租使用,以開拓財源。 農田水利會辦理前項出租使用,於本章所定各項限制基準內,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自行訂定出租原則,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三十六、為強化農田水利會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管理及運用效益,農田水利會對於閒置之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得積極出租使用,以開拓財源。 農田水利會辦理前項出租使用,於本章所定各項限制基準內,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自行訂定出租原則,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