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出租期限訂定基準如下: (一)公開標租:不超過二十年為限。 (二)議價出租:九年以下。 (三)政府機關或農田水利會為多角化經營投資依法成立之企業專案承租,其租約期限由雙方議定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