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出租期限訂定基準如下: (一)公開標租:不超過二十年為限。 (二)議價出租:九年以下。 (三)政府機關或農田水利會為多角化經營投資依法成立之企業專案承租,其租約期限由雙方議定之。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37條,出租期限訂定基準如下: 一、公開標租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二、議價出租的期限應在九年以下。 三、政府機關或農田水利會為多角化經營投資依法成立之企業專案承租,其租約期限則由雙方議定。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37條的規定,不同的出租方式會有不同的出租期限。 參考資料: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最新的資料可在相關法規網站或行政機關的官方網站上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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