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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七、出租期限訂定基準如下: (一)公開標租:不超過二十年為限。 (二)議價出租:九年以下。 (三)政府機關或農田水利會為多角化經營投資依法成立之企業專案承租,其租約期限由雙方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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