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出租使用限制如下: (一)租賃土地不得設定地上權。 (二)承租人於租賃土地上建造建物,應以出租人名義為起造人,並登記為出租人所有。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38條,對於租賃土地的使用有以下限制: 1. 租賃土地不得設定地上權:這表示承租人不能將租賃土地轉讓給他人或進行轉租。 2. 承租人在租賃土地上建造建物時,必須以出租人的名義為起造人,並登記為出租人所有:這意味著建造在租賃土地上的建築物在登記時,將以出租人的名義登記為所有者。 這些限制旨在確保租賃土地的使用權益不會轉移或濫用,同時保障出租人的權益。有關這些限制的具體執行辦法和相關範例,您可以參考農委會所公布的最新法規和指引文件,以獲得更詳細和具體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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