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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八、出租使用限制如下: (一)租賃土地不得設定地上權。 (二)承租人於租賃土地上建造建物,應以出租人名義為起造人,並登記為出租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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