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農田水利會對被占用之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應積極清理,依法訴請返還。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39條規定,農田水利會對於被占用的非事業用不動產(例如土地、建築等),應積極進行清理工作,並根據法律程序申請返還。這表示農田水利會如果發現有人未經授權占用該會的財產,該會有權要求該物品的返還,並可以依法採取法律行動。例如,如果農田水利會的土地或建築被他人擅自使用,該會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返還該財產。這一規定旨在保障農田水利會的財產權益,促使其對非法佔用的財產進行合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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