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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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會有下列土地,得不受本要點第七點、第八點,及第十點至第十二點規定處分方式之限制: (一)原訂有基地租約面積在一六五平方公尺以下或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會有出租建地,得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承租人優先承買權,依土地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會有與私人共有之土地,依法不得分割、分割後無法單獨使用或會有持分面積在一六五平方公尺以下者,其會有持分部分,得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並賦予共有人優先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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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第15條,若會有下列土地,則可以不受本要點第7點、第8點,及第10點至第12點規定處分方式之限制: 1. 原訂有基地租約面積在165平方公尺以下或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出租建地,可以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承租人具有優先承買權,需要依據土地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2. 若會有與私人共有之土地,根據法律不得分割、分割後無法單獨使用,或會有持分面積在165平方公尺以下者,該會有持分部分可以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並且賦予共有人優先承購權。 這些規定意味著臺北市農田水利會可以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以公開標售的方式處理這些土地,同時也保障了承租人和共有人的權益。具體的辦理程序和法律依據需要根據土地法相關規定來執行。然而,這只是根據提供的資訊來進行釋義,更詳細的解釋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文件或官方公告。
- 土地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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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